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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需要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国家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1月发布了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即修订版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于2010年10月中旬正式生效。
新办法在新化学物质申报的适用范围、电报类型及形式、申报登记程序 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登记后监督管理等方面与现行版都有一定区别,也提高了新化学物质电报的要求。目前,医药和化妆品行业在我国都属于高新技术行业,新研发的中间体和原料都需要在办法中进行申报,无疑是对涉及到这些产业的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化学物质申报范围
主要是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新化学物质,包括:
1)用于生产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物的原料或者中间体;
2)表面活性剂、增塑剂、防腐剂、分散剂、阻燃剂等具有特定功能的中间产物或者制品中所含的新化学物质;
聚合物;
3)物品中有意释放的物质;
如何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
在化学品供应链体系中,作为拟从事新化学物质生产的国内公司有义务履行新化学物质申报,作为尼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国内公司及拟向中国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贸易商,其中的一方被要求履行新化学物质申报义务。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也即新化学物质的下游用户),当其拟改变重点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也需进行申报登记。
申报人是境内申报人时,应是国内注册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申报人是境外申报人时,应委托国内注册机构作为代理人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在这种情况下,申报代理人必须承担登记证持有人的所有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申报代理人类似于欧盟搁贰础颁贬法规下的一个代表(翱搁),这无异于要求申报代理人具备相当高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新化学物质备案流程
1. 备案
申请人提交完整齐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材料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发送备案回执。申请人即可按照备案内容开展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
备案事项或者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及时对备案信息进行变更,获取备案变更回执。
2. 符合性抽查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其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对备案材料的符合性进行随机抽查。
(1)经抽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不足以判别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补正通知要求一次性补正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完整、准确、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组织符合性审查。
(2)经抽查发现备案物质不符合备案条件、应当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证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备案。申请人应当承担《办法》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并按《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或者简易登记证。
3. 公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备案情况和备案取消情况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备案情况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备案编号、备案时间、备案的新化学物质数目等信息。对取消备案的,公布被取消备案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相应的备案编号。
如何开展新化学物质申报?中科检测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 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